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提升学校招生工作管理水平,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学校职业教育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第四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地址:
1、江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660号。
2、宾西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开发区大学城1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第七条 学制:三年。
第八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全面招生工作;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个人,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及要求
考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户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2023年9月1日发布并施行)文件相关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依法设立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三年及以上学制技工学校。
考生所报考的专业大类,原则上需与中等职业学校阶段所学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类型对应或相近,未涵盖的专业,考生需选报相近的专业大类。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根据办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等实际办学情况,统筹考虑各类别生源情况编制职业教育春季高考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全面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录取批次,进行网上录取。
1.提档比例:按照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春季高考招生规定的比例提档。
2.专业安排办法: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分配录取专业。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同类别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对其作退档处理。对于总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
3.对于符合黑龙江省照顾政策加分的考生,接收加分后投档成绩。对于符合黑龙江省享受免试政策的考生,按规定予以录取。
4.各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六条 学校奖贷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校享有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习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学金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电话:
江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660号
宾西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开发区大学城1号
招生咨询电话:
江北校区:0451-88127996、88127723、88127995、88127993、88127997、88127998
宾西校区:0451-53972002、53980637
纪检监督电话:0451-53980678
纪检监督邮箱:nkzyjwbx@163.com
招生传真电话:0451-88127837
学校网址:http://www.hljnkzy.edu.cn
第十八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