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5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2025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1.高考报名是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基础工作,考生完成报名方能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备案资格。202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范围、报名资格、报名方法、资格审核等工作,按照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冀教考院〔2024〕89号)执行。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考生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将按程序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作出鉴定。

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档案中,其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鉴定内容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中。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三、身体状况检查和面试

4.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选择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承担,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11号)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所有考生(包括保送生、各类单招等)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高考体检。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对于隐瞒“既往病史”或入学复查与高考体检有出入而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高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的,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体检结束后,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考生身体条件以高考体检表记载为准。

5.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6.军队院校的政治考核和军检以及公安院校的政治考察、体能测试和面试工作,按省有关文件办理。其他有面试等特殊要求高校的面试等工作按有关文件执行。

7.各高校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招生体检、面试的有关规定,不得改变体检、面试标准,未经教育部或省教育考试院批准不得单独组织。根据教育部规定,空中乘务、空中安全保卫、民航运输服务等专科专业不允许在我省组织面试、体检。

四、考试

8.河北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统一高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以下简称选择性考试)于6月7日至9日举行。统一高考科目试题由教育部命制,选择性考试科目试题由我省命制,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统一高考和选择性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科目

6月7日

0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6月8日

09:00―10:15

历史/物理


15:00―17:00

外语




6月9日

08:30―09:45

化学


11:00―12:15

地理


14:30―15:45

思想政治


17:00―18:15

生物


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升学河北省统一文化考试(以下简称对口升学文化考试)于6月7日至8日举行,试题由我省命制,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对口升学文化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科目


6月7日

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6月8日

——

——

15:00—17:00

英语

9.考试科目及分值

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满分为750分。考试科目分全国统考科目和选择性考试科目,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每门满分150分。其中,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所有语种均进行听力考试。

选择性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考生须从历史、物理2门首选科目中选择1门,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再选科目中选择2门参加考试。其中,历史、物理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按等级赋分后的成绩计入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应在相应科目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报考选择性考试科目。

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再选科目考试成绩按统一规则进行等级赋分。转换后赋分成绩满分为100分,赋分起点为30分。先将每门再选科目考生的原始成绩从高到低划分到A、B、C、D、E共5个等级,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分别约为15%、35%、35%、13%和2%。再将A至E等级内的考生原始成绩,依照等比例转换原则,分别对应转换到100~86、85~71、70~56、55~41和40~30五个分数区间,得到考生的赋分成绩。

高考成绩公布时,考生查询到的再选科目成绩是等级赋分后的成绩,不需要考生自行转换。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的具体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用蒙语授课专业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时,加试蒙语文。报考用蒙语授课的专业,汉语和蒙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高考总分,录取时按照高考总分排序,参考考生志愿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2)对口升学考试满分750分。考试科目分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其中,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各科满分均为120分,英语科目不进行听力考试。专业考试满分390分,分类别采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评定成绩的办法,由有关高校承办,在2月下旬至3月中下旬进行。

旅游类、财经类、农林类、畜牧兽医类、机械类、电子电工类、建筑类、计算机类、医学类等9类的专业考试分专业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专业理论满分240分,专业技能满分150分。学前教育类专业考试采取笔试形式,考试科目为教育理论,满分390分。

10.考试的组织与管理。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增设考区或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地区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所有拟设置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对口升学全省统一考试考点的学校,须为标准化考点,具有网上巡查监控系统和有线广播系统,并对考试过程全程录像。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应配备手机智能安检门、5G无线电信号屏蔽器、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并对考试过程全程录像。考点网上巡查监控系统的相关工作要求按《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各考点要严防手机作弊,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我省《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全省教育考试智能安检门项目建设的通知》(冀招委〔2023〕2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考防范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考〔2023〕3号)、《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考试防范手机作弊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23〕3号)、《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对全省教育考试智能安检门进行全面升级的通知》(冀教考院〔2024〕32号)等文件精神,

配足配齐手机智能安检门、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设置手机、包等非考试物品考点集中存放处,加大监考巡考力度,防范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手环、眼镜等)、无线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手机屏蔽袋等高科技作弊技术手段,确保手机等高科技作弊设备带不进、用不了、传不出。

考试的实施程序严格按照高考考务细则执行。考点管理、考场规范、考场规则及职责范围等具体考试的组织与管理要求按照省考务工作有关文件办理。

11.试卷的管理。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必须严格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强化安全保密教育,完善安全保密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2.外语口试。拟报考外语和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其中英语口试由各市负责,考生在报名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参加口试,时间为6月17日至18日。各市要积极推进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英语口试。考试期间,各市要积极协调当地教研室或属地高校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英语专家在考点值班,配合考点做好涉考突发情况的研判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及时回答考生咨询。俄语口试由河北师范大学负责,日语口试由河北大学负责,其他语种口试由河北外国语学院负责,时间均为6月17日。考生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参加口试,逾期不再补试。口试成绩满分为150分,不计入考生高考总成绩。口试成绩的发布、查询由各市和相关院校负责。

五、招生章程

1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1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按照教育部规定,各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汇总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章程的网址。

1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或专科,专科学校注明高等职业学院或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是否为独立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所有在冀招生的高校,要按有关要求在招生章程中明确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我省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六、关于招生来源计划管理

16.2025年在我省招生的高校,在所属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严格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及我省在教育部计划管理网上设置的各批次、招考类型及其代码,准确地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来源计划中对选考科目要求等相关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且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要严格执行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擅自突破。

17.202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普通类、体育类按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分别编制招生计划;艺术类不区分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统一编制招生计划。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将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教育部分送的所有高校的分学校、分专业生源计划进行核对确认。各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核对系统对我省已汇总的生源计划进行核对确认。经高校核对的招生计划一旦向社会公布,招生院校不得随意更改。为保障考生准确填报志愿,高校在招生计划备注中准确填写身体条件、分数限制等要求,务必与招生章程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18.招生计划的调整严格按教育部规定进行审核办理。在录取过程中,各高校应加强与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沟通,及时准确掌握生源情况,要根据生源情况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调整本校计划,并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做好集体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七、评卷

19.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在省教育厅领导下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高考和选择性考试及对口升学文化考试评卷的领导工作。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简称评卷点)要进一步完善评卷工作制度,加强评卷人员管理,严格安全保密纪律,确保评卷工作科学规范。

我省全国统考科目、选择性考试科目和对口升学文化考试科目实施网上评卷。

评卷点要成立以学校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高校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成立评卷点办公室、学科评卷组、质检组、安全保卫组等职能组,明确各组职责,统筹做好评卷、质检、安全保密等各项工作。

评卷点所聘评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中学教师及教研人员为主,其队伍应相对稳定。高校教师由评卷点选聘,中学教师及教研人员由各市推荐。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格的评卷员应及时予以辞退,对违规的评卷人员报省教育考试院并责成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

评卷点要严格把好评卷质量关,提前做好各学科的网上评卷准备工作。要按照评卷和保密有关规定及要求,制订评分细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评卷管理,合理安排评卷进度,严格评卷质检,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按时、优质完成评卷任务。评卷结束时,各学科评卷组需提交试题分析和评卷总结。

20.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上线率”“录取率”等。

八、填报志愿

21.批次安排与志愿设置

1)普通类

普通类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批、专科提前批、专科批等四个批次。

①本科提前批。分为A、B、C三段,分段依次录取。

本科提前批A段。包括有政治考察(考核)、面试、体检等特殊要求的国家专项计划、军队、公安、飞行、司法等本科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等。实行以学校为单位的顺序志愿模式。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1次征集志愿,每次可填报1所学校,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选项。

本科提前批B段。包括除本科提前批A段以外的其他国家专项计划、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计划、免费医学定向生等本科专业。实行以“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1个“专业(类)+学校”为1个志愿。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1次征集志愿,每次最多可填报96个志愿。

本科提前批C段。包括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定向就业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本科专业。实行以学校为单位的顺序志愿模式。只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不进行志愿征集,其中,高水平运动队、定向就业招生可填报1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选项;高校专项计划可填报2所学校(即1个第一志愿和1个第二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选项,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若有高校未完成计划,则向高校投放第二志愿填报有该校的未录取考生档案,供高校审录。

②本科批。包括未列入本科提前批的普通类本科专业、地方专项计划、本科预科班等。实行以“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1个“专业(类)+学校”为1个志愿。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2次征集志愿,每次最多可填报96个志愿。

③专科提前批。包括有政治考察(考核)、面试、体检等特殊要求的定向培养军士生、公安、司法等专科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等。实行以学校为单位的顺序志愿模式。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1次征集志愿,每次可填报1所学校,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选项。

④专科批。包括未列入专科提前批的普通类专科专业。实行以“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1个“专业(类)+学校”为1个志愿。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3次征集志愿,每次最多可填报96个志愿。

2)艺术类

艺术类招生分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两个批次。

①本科提前批。分为A、B两段,分段依次录取。

本科提前批A段。包括少数经批准开展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和戏曲类省际联考本科专业。实行以学校为单位的顺序志愿模式。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允许填报1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选项,一般不再志愿征集。

本科提前批B段。包括使用河北省艺术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以“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1个“专业(类)+学校”为1个志愿。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1次征集志愿,每次最多可填报70个志愿。

②专科提前批。包括艺术类专科专业。分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两种模式。其中,使用河北省艺术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进行录取的,实行以“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1个“专业(类)+学校”为1个志愿,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1次征集志愿,每次最多可填报70个志愿;使用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进行录取的,实行以学校为单位的顺序志愿模式,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1次征集志愿,每次可填报1所学校,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选项。

3)体育类

体育类招生分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两个批次。

①本科提前批。分为A、B两段,分段依次录取。

本科提前批A段。包括河北体育学院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实行以学校为单位的顺序志愿模式。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1次征集志愿。

本科提前批B段。包括使用河北省普通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作为专业成绩进行录取的体育类本科专业。实行以“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1个“专业(类)+学校”为1个志愿。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1次征集志愿,每次最多可填报70个志愿。

②专科提前批。包括使用河北省普通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作为专业成绩进行录取的体育类专科专业。实行以“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1个“专业(类)+学校”为1个志愿。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1次征集志愿,每次最多可填报70个志愿。

4)对口类

对口类分对口本科批和对口专科批。实行以“专业+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1个“专业+学校”为1个志愿。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1次征集志愿,每次最多可填报96个志愿。其中,对口本科批随本科提前批B段填报志愿、录取,对口专科批随专科提前批填报志愿、录取。

22.填报方式与时间安排

志愿填报全部以远程网方式分批分段进行。每次志愿填报时(集中填报志愿或征集志愿),同一批次(段)只能选择一个类别,不能跨类别填报。

本科提前批、本科批、专科提前批的定向培养军士院校志愿及对口本科批的集中填报志愿时间安排在6月下旬;在本科批填报第2次征集志愿时,同时进行专科提前批(定向培养军士院校志愿除外)、专科批及对口专科批的集中填报志愿。具体填报时间印制在《准考证》上,并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hbsksy)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23.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有关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及各高校要积极为考生提供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

九、考生档案

24.考生档案分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考生基本信息、所申请的资格信息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志愿信息、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考)成绩信息及报考军队、公安、司法等院校的政治考察(考核)、面试结论和体检信息等。考生的高考纸介质档案为考生的《河北省2025年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综合信息登记表》。《河北省XXXX年普通高校录取考生综合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综合信息登记表”)是河北省2003年及以后普通高校录取考生的报名、考试分数、录取情况等信息的综合证明。“考生综合信息登记表”是考生高考纸介质档案《河北省XXXX年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综合信息登记表》丢失后补打的有效替代证明材料,也是替代高考报名表、填报志愿表、录取信息表、体检信息表、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统招统考证明、录取批次证明的有效证明材料。

25.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总体负责并组织建立考生的电子档案,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信息的采集、核准工作。要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为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完整、准确,相关信息采集系统要建立过程可回溯管理机制,满足“等级保护”要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必须建立考生电子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内容须与考生所提交的纸介质材料有关内容保持一致。考生电子档案仅供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专用。未经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同意,任何招生考试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向高校、社会或个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材料由各市、县保存至考生报考当年12月31日。

26.考生凭本人高校《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当地招办或中学(单位)领取高考纸介质档案。

考生入学时应携带高考纸介质档案和中学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等,交高校学籍管理部门。

27.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质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十、录取

28.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29.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在河北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和相应招生类型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1)普通类。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按照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结合生源情况,分别划定本科、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及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用于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及其他有相应文化成绩要求的院校(专业)招生。

2)艺术类。根据艺术各类别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专业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不区分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结合生源情况,划定艺术各类别本科、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3)体育类。根据体育类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专业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按照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结合生源情况,分别划定本科、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4)对口类。按照各专业类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结合生源情况,分别划定本科、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30.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31.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制定投档原则并向社会公布。高校应根据投放我省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调档比例等),省教育考试院按投档原则和高校的调档要求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在最后一次模拟前确定各专业(类)投档比例,并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部分艺术类等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专业不限定投档比例。

招生院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录取规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我省投档原则向招生院校投档后,招生院校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确定预录取考生名单并标注“录取类型”(包括其他统考生、综合评价、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高校专项等)。遗留问题由高校负责解释。

32.各类别投档原则

1)普通高校招生普通类、体育类按照物理科目组合和历史科目组合,分别投档录取;艺术类投档录取时,不区分物理科目组合和历史科目组合,一起投档录取。

普通类顺序志愿投档原则为“志愿优先、遵循分数”,将控制线上未录取的有志愿考生,结合高校要求,依据高校调档比例,按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普通类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不再补档”,将控制线上未录取的有志愿考生,结合高校各专业(类)要求,依据高校各专业(类)调档比例,按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的志愿顺序依次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普通类投档,当遇到多名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是否录取由高校决定。

军队院校、定向培养军士、综合评价招生等有特殊投档要求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艺术类、体育类顺序志愿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将报考该校且符合条件的考生档案全部提供给有关高校

审阅,由高校根据向社会公布的规则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高校负责解释。

艺术类、体育类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不再补档”的原则,将控制线上未录取的有志愿考生,结合高校各专业(类)要求,依据高校各专业(类)调档比例,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的志愿顺序依次投档,由艺术类、体育类平行志愿投档时,当遇到多名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是否录取由高校决定。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①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书法类、表(导)演类: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5+(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5,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专业满分均为300分。

②播音与主持类: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7+(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3,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专业满分为300分。

③体育类: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3+(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专业满分为400分。

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将填报志愿且符合条件的考生档案全部提供给有关高校审阅,由高校根据向社会公布的规则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高校负责解释。

2)对口类。按对口总分(含政策性加分)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模式。

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不再补档”,将同一专业类控制线上未录取的有志愿考生,结合高校相应要求和调档比例确定投档考生数,按对口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的志愿顺序依次投档。

遇到多名考生对口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英语单科成绩、对口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是否录取由高校决定。

3)按教育部规定,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类专业批次录取。高校如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提前告知考生应参加的省级统考对应科类及录取要求。高考文化课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33.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在本科批投档前,根据高校公布的各专业(类)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各有关高校提供各专业(类)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各专业(类)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本科批所有高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校各专业(类)最低投档分数等信息。

34.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投档时,我省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提供给招生高校。具体使用办法由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各高校要加强与中学人才培养衔接,进一步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逐步转变简单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的招生模式。

35.高校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经联系与沟通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我省将依据教育部规定,将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有关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36.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37.投档时,按志愿顺序向高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先提供集中填报志愿考生电子档案,高校录取后,若未完成计划,实行志愿征集和录取,不进行院校调剂。

38.录取时,高校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录取控制线以上集中填报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征集志愿的考生。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不足的高校专业(类),由学校申请,经我省研究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39.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0.欢迎部属和省外高校在录取时向我省增加招生计划。高校追加计划时,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41.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42.优惠加分项目、分值和有关事项

1)国家确定项目的优惠加分分值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享受加分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在户籍所在县参加高考报名,且考生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阶段连续3年完整户籍、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增加10分。

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加10分。

④烈士子女增加20分。

⑤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2)河北省确定的优惠加分项目和分值

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农村独生子女考生增加10分,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高校省内招生,可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农村户口独生子女考生参加高考,不再享受加分。

对于同时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投档时,报考省外院校的使用国家加分最高一项,报考河北省院校的使用国家加分与省内加分最高一项。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我省按照加分后的分数投档,录取时是否考虑加分因素,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符合国家和我省优惠加分政策的考生,须按照《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程序的通知》(冀招委〔2020〕5号)等相关要求,经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多级网上公示后方予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3)优先录取项目

①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

上述考生的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按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河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军人直系子女录取优待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5号)要求,由省军区负责。

②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专业(类)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须凭其档案接收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原件,残疾人民警察考生须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登记。

③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⑤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专业(类)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3.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一周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核准备案的考生录取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送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44.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查询、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45.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46.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十一、定向就业招生

47.定向就业招生以个人填报的定向志愿为准,考生不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即视为愿意到定向单位就业,定向单位只与委托培养高校签订协议即可。免费医学定向计划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考生须与培养学校和有关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计划性质为“定向”的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非定向”本科批同科类普通类专业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由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招收免费医学定向计划的院校在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可在院校所在同批次志愿征集时重新公布剩余计划,并按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十二、信息公开公示

48.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省、市、县、中学、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4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中学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

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5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关于新生入学报到

51.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录取后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应及时通知考生领取。考生被录取后,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报名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以及所在中学或单位,领取高考纸介质档案和中学学籍档案(包括学籍及相关评价信息、党团关系等)或人事档案一起自带入学。有关中学或单位,以及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自高校录取开始之日起到新生报到之日止,须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此项工作,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和考生纸介质档案。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依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52.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河北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十四、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53.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联席会议机制,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机制(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研究解决教育考试工作中的考试安全相关问题,做好保障考试安全的相关工作,快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54.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并加强命题、评卷、考务工作队伍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及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省级统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生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等工作。指导、监督属地有关高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咨询公共服务、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55.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的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前教育、考试卫生防疫、组织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咨询公共服务、考生资格认证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4)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加强考务工作队伍建设。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各市、县应设高考咨询专门场所,固定专门人员负责高考录取的信息发布和政策咨询工作,及时受理考生来信、来访。

56.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考试卫生防疫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省教育考试院。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委托的组考、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五、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57.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授权我省组织的全省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58.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六、附则

59.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报考三个专项计划的考生、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本科工程教育实验班以及港、澳高校在内地的招生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60.军队院校、定向培养军士、公安院校招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61.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62.文中所提“市”为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和华北石油管理局,“县”为县、县级市、区。

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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